
1、产生前提特定性,即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家庭共有财产基于家庭关系而产生;
2、权属特定性,一般情况下,夫妻共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有;
3、其他特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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