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婚后买房,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房产归一方个人所有,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内个人房产。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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