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车打电话罚款200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三)项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行为”,违者罚款200元,扣2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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