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确定诉讼离婚管辖法院的方式一般来说,管辖法院应当为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但若被告不在我国居住、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管辖法院可以是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引用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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