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遇到交通事故后遭受人身损害致残的,经过伤残鉴定为伤残的,可以按照伤残等级来主张赔偿。如果在交通事故中遇到的人身损害为十级伤残的,应当按照以下的赔偿项目主张肇事方赔偿
一、医疗费以发票为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00元/天(各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住院天数;
三、营养费根据治疗期间的费用支出主张,但必须是病历有注明“加强营养”才会被法院支持;
四、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的费用;
五、护理费按照当地的护工费用标准x住院天数;
六、误工费本人工资/
30×天数(计算到当事人出伤残鉴定结果的前一天);
七、残疾辅助器费假肢公司确定的装配价格×20年;
八、交通费依据票据主张;
九、残疾赔偿金按照当事人所在地规定的伤残赔偿基数x(
60--当事人年龄)x伤残系数计算;
十鉴定费依发票为准。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有年龄限制。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是根据伤残级别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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