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引用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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