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明确,案情简单的,交警扣车25天,但如果比较复杂的,不好判断的,要通过上级批准,可以延长,但也不能超过65天。
1、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其中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
2、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65天(其中6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
3、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情形下,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但是相对来说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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