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级伤残鉴定的标准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具体如下
一、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二、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三、重度癫痫。
四、偏瘫肌力3级。
五、截瘫肌力3级。
六、双足全肌瘫肌力≤
2级。
七、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八、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九、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
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十、面部瘢痕或植皮≥
2/3并有中度毁容。
十一、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十二、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十三、一侧肘上缺失。
十四、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十五、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
9°。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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