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父母双方离婚;
2、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中止探望的决定;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4、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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