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因此只要到发证车管所将新的电话号码申报备案即可。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引用法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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