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客观上表现为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持伪造、变造的护照、偷渡等手段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故意予以放行的行为;
4、客体是国家出入境管理制度。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规
《刑法》 第四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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