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1-3万元以上本单位资金,且超过3个月未还的;
2、以进行营利活动为目的,挪用1-3万元以上本单位资金的;
3、以进行非法活动为目的,挪用5000-2万元以上本单位资金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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