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交警部门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期限为三十日,(
3日内委托、鉴定期限不超过2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5日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如果没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满后必须放车。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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