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离婚的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用以证明对方存在婚姻不忠行为的信息。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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