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委托收款出现错误。例如存在多处委托收款、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等;
2、背书不连续。例如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等。法律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第六十四条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照第六十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一)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二)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三)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引用法规
《支付结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
《支付结算办法》 第六十四条
《支付结算办法》 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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