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在没有县以上医院的地方,需要紧急抢救或治疗轻微的事故创伤,可以凭其医疗单位的单据,经过公安机关事故办案人员对单据进行审核后赔偿。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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