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具体的鉴定程序如下
1、当事人需要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作伤残鉴定。
2、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鉴定,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鉴定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4、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后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5、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另外,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如果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鉴定,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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