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赔偿标准有法定要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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