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事故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场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需要各方当事人签字,并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另外,若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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