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复议。
一、根据2017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相关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三)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等等,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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