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合伙型联营一般是指联营各方,在经核准或协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各自投入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
2、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设立时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3、其他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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