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时间要求。遗嘱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2、实质要求。遗嘱应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订立,且不得受欺诈、胁迫;
3、其他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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