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要约收购,不是让持有人必须卖。要约不具有强制性,是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他人可以作出相应的承诺,也可以拒绝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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