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法律依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引用法规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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