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房屋应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
3、该房屋的基础生活设施已经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3、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4、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5、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引用法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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