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0.
3%的阶梯性收费。法律依据《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一)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
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二)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
25%;(三)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
2%;(四)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
15%;(五)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
1%;(六)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
05%;(七)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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