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要约收购,即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也可以发出部分要约,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2、协议收购。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第四十七条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引用法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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