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房产证损坏不能继续使用,应尽快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进行补办、换证。物权登记的效力在于登记簿,而不是房产证。房产证损毁、遗失,与房产权属关联性不大。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引用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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