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如开发商交接时未能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购房人可以直接不予交接;
2、如开发商能提供上述必要文件,可以先行交接。交接后可以要求当地房屋工程监督单位质量进行鉴定,鉴定为合格,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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