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例如身份证、户口本等。若委托代办的,还应当出具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委托协议;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3、登记申请书;
4、其他资料。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十四条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引用法规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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