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2、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3、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4、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监禁的;
5、其他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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