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孕妇一般没有法定监护人,若孕妇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按顺序为
1、有监护能力的配偶。
2、有监护能力的父母。
3、有监护能力的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其他愿意监护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民法典》 第十八条
《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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