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探望次数过于频繁,严重影响子女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2、探望过程中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或举止;
3、探望时间安排得太晚,影响了未成年人的休息;
4、探望地点安排在不适宜青少年久留的场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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