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房屋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婚姻状况的证明;
2、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的相关产权证等资料;
3、如该房处于出租状态,还须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的书面材料。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引用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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