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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