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均等的原则;
2、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原则;
3、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原则;
4、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的原则;
5、其他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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