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应约而未交定金不构成违约;应约而未交订金则构成违约。
2、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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