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公告、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争议的处理。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则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5、补偿费用的支付。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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