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如果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开发商存在欺诈等行为;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退还购房者定金。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按照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引用法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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