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
2、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3、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4、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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