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依该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即终止。此时土地使用者理应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我国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处理大致有两种方法,一是由原来的土地使用权人再交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从而继续使用该块土地;另一种是由国家依法收回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但在收回时对于该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也一并无偿归国家所有。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引用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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