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
2、房屋质量不合格《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迟延交付房屋《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交付不能5、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6、房屋相关资料不完备7、房屋负担其他权利或产权瑕疵8、规划、设计变更9、前期物业纠纷10、交纳税费纠纷
引用法规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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