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处理方式可以进行协调、裁决、行政复议。在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引用法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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