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未交付公司使用也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
2、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3、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
4、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灭失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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