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结婚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妇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被征收,户籍未迁出的,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
2、上学、服兵役,虽将户口迁出,仍为原集体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被征收的,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
3、村民服刑的,仍是该农村集体的成员,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引用法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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