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
2、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3、标的物转移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九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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