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一、《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利”的侵犯。二、《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三、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四、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五、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引用法规
《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物权法》 第九条
《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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