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
2、特殊主体要求。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皆非买卖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上视为无效。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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