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个人拥有的私房;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拥有的自管公房;
3、集体所有制单位拥有的房屋;
4、外资企业(合资、合作、独资)拥有的房屋;
5、涉外房产(国外人员、企业在厦拥有的房产);
6、私营企业拥有的房屋;
7、国内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拥有的房屋;
8、其他单位拥有的房屋(宗教、社会团体等);
9、转租的房屋(含视同转租的房屋)。二、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引用法规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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