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提出申请场地租赁当事人应使用主管机关提供的统一合同格式。出业主首先凭产权证明到辖区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领取空白《房屋租赁登记表》、《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然后,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并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材料审核签订合同之前,当事人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经双方协商可对合同条款的作增删;在签订前,业务登记员应审核出租人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拥有房地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以及能证明出租人身份或者法律资格的证明。房地产委托他人代管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共有房地产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并应同时审核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此为场地租赁合同签订流程的重要环节。
3、受理审查登记受理审查环节主要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按照租赁管理条例进行审理和查实,以确定是否符合合同办理的要求。
4、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合同办理。合同录入员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数据库。由租赁管理所所长或指定合同审批员在合同上签名、编号,并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不予办理的,由租赁管理所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登记回复》或《不予备案回复》,说明理由,所收资料退回,并派出管理员进行跟踪。租赁管理所逾期不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备案决定的,视为予以登记。当事人应于逾期之日起15日内到租赁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
5、办理审批通过后,将签章后的《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交出租人、承租人和管理所各持一份,当事人依法交纳有关税费。另可根据租赁当事人实际需要,纸质合同可以一式多份。
6、立卷归档经登记或备案的《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提交的资料,由所在地租赁管理所按一户一档的原则建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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